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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任意延长高速路收费期限遭质疑

时间:2014-01-13 14:5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张志龙 徐海波
从2013年10月起,我国司法机关开始对企业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有违约失信者,通过法院网站“黑名单”方式公布其姓名和个人头像,让全社会知晓他们的“老赖”行为。

高速公路何时真正姓“公”

 

  地方政府任意延长高速路收费期限追踪

  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华工商时报 讯:作者:■张志龙徐海波

  从2013年10月起,我国司法机关开始对企业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有违约失信者,通过法院网站“黑名单”方式公布其姓名和个人头像,让全社会知晓他们的“老赖”行为。

  山东省政府近日决定延长15条高速公路收费,将以前承诺的收费期限任意延长,这种做法算不算“老赖”行为?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采访。

  是否失信于民

  “本来还想着到期了可以免费了,但现在希望泡汤了,什么时候能享受免费的高速公路福利啊。”看到微博上转发的消息,济南市民王刚表示。

  山东省政府日前发布消息,将延长泰莱高速莱城区与莱新高速连接线等6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菏泽至东明等7段高速公路、济南至聊城等2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届满,暂时延长收费期限1年。

  而我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据了解,当地部门给出的收费理由是,一是贷款没还清,还有巨额的养护费;二是等待新政策,看国家是否有长期收费政策出台;三是个别路段免费会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性和完整性”;四是免费后不好管理。

  近年来,任意设置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情况颇为多见。1987年开始收费的京石高速,收费年限到2029年,长达42年。而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显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截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多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6亿元左右。

  除此之外,首都机场高速、沪宁高速、沪杭高速等公路的收费期限均超过30年。

  “‘最长不得超过15年’的规定没有任何前置条件,没有任何例外情形,‘钱没还完,下面还有巨额养护费’并不能成为延期收费的理由,未还清的贷款以及养护费应由政府财政埋单,这是公路的公益属性决定的,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宫步坦说,山东地方政府随意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明显涉嫌违规。

  是否违规敛财

  常年开小货车从山东莱芜收购生姜到滕州销售的中间商邱四具表示,从莱芜到滕州150多公里,单趟高速过路费是100多元。即使在国家开通绿色通道之后,去程空车时也需要收钱,一年仅高速费就1万多元。

  “现在生姜收购价每斤3.4元,到滕州卖给批发商3.7元,每斤菜都有两三分的高速路运输成本。我的货车已缴纳燃油附加税,还缴纳了公路养护费,这些运输成本,最终都要转嫁给消费者。”邱四具说。

  由于高速公路收费较高,各地收费站不时遇到汽车冲关逃费现象。以京藏高速青海倒淌河收费站为例,2011年开站时日均冲关50辆次,到2012年九十月份,日均达到300到800辆次。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冲关逃费肯定是司机违规,但高速公路收费太高,显然给货运司机造成了很大压力。

  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沪宁高速公路每天的收费额在1197万元,2013年三季度主营业务营业利润率为49.8%;另外,深圳高速、山东高速(2.830.041.43%)、成渝高速等上市公司利润率大多在30%以上,这一利润水平甚至超过金融、房地产等行业。

  “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的丰厚利润加上15年的收费,为建设单位还贷提供了重要保障。”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一些地方政府把高速公路的承包权、经营权转让给企业,增加收费年限,是为了保护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既得利益。这样一来,等于企业与地方政府“合谋”,将高速公路当成了敛财工具。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孙继业反映,一些地方“政府还贷公路”变身为“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随意提高,于是高速公路成了地方政府及相关企业的“提款机”。

  如何加以规范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95%的受访者感觉身边收费站很多,89%的受访者称高速收费成为出行严重负担。

  据了解,长期以来,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大多由当地交通部门“一肩担”,局外人少有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并发表意见。

  面对公众质疑,当地政府常以贷款尚未还完、养护成本较高、存在拥堵隐患等予以回应;而对于成本、收费流向等信息并不公开。有网友表示,“收了多少钱,是否还清贷款,都是一家说了算。”

  交通部明确提出,要落实国务院确定的降低流通费用的10项政策措施,完善公路通行费形成机制,制定收费公路信息体系。

  法律专家指出,超期收费现象已经存在多年,说明这一公权力行使不受制约,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如何予以规范,亟待上级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据了解,正在修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收费站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随着以往一些公路还贷年限的逐步到期,“公路姓公”是大势所趋。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问题,最好的办法是牢守政策“红线”,不轻易开延长的“口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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