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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三中全会税改三条主线

时间:2013-12-02 11:55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宋晓亮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亮点迭出,其中涉税议题尤其引人关注。

专家解读三中全会税改“三主线” 

  本报记者 宋晓亮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亮点迭出,其中涉税议题尤其引人关注。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所长曾康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十八大报告关于税制改革原则性、概括性的表述,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税改的表述指明了方向,更加具体,勾勒出了未来几年我国税制改革的蓝图。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付志宇对本报记者表示,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为未来一段时间的财税工作指明了方向。首先,《决定》赋予了财税体制四个方面的重大历史使命,在完善税收制度板块详细论述了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等税种,也指出要清理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完善征管体制。另外,专门强调了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解决当前税收立法层次低、数量少、矛盾大等严峻现实问题提供了答案。

  三中全会体现的涉税决议,其基本脉络如何?曾康华向本报记者解释说,按照《决定》精神,理解未来几年我国税制改革的这幅蓝图如何绘制,就要抓住三条主线。

  第一条主线是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我国目前在重庆和上海试行征收的房产税,还有正在进行的“营改增”,是重构地方税体系最重要的举措。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更彰显开征房产税的紧迫性,而这次在《决定》中明确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已经非常确定地表明,房产税会在未来适时推出。而房产税推出后,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将得以建立,因为根据西方国家税制体系的特征看,可能未来只有房产税才能充当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而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除了对与房产税有关的税收进行整合外,还要“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这是完善地方税体系必须解决的问题。

  曾康华总结的第二条主线是进行结构性税制改革和优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税制制度必须与之相适应,否则,税制就会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现阶段,人们的收入持续增长,个人所得税会持续增长,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会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都会提高。如果继续按照现在分类所得征收模式征收的话,就会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所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就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但这种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是渐进式的改革。

  由于人们收入的提高,就会引起消费结构发生变化,而对人们消费行为起重要调节作用的消费税,就有必要进行改革;“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征收范围会明显扩大,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增值税的税负还会出现不均的问题,这就需要对增值税进行深化改革。

  曾康华认为,第三条主线是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基本上还是1994年进行税制改革的时候建立起来的。现在随着税制改革的进行,如果再按照原来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收的话,就会出现国税、地税征管职能不清的问题。比如,个人所得税一直由地税机关征管,而随着个人所得税快速成长,国税机关更适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去营业税由地税机关征收,“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征收由国税征收,国税机关征收工作剧增,但增值税又属于共享税,如何划分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征收职责,需要进行改革。

  再如,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区域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差异,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政出多门,严重削弱了税收的法律性和规范性,必须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规范管理,加强税收优惠的法律约束。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三中全会《决定》中所反映出的税改趋向基本是近两年备受关注的议题,符合人们的预期。未来的税改过程,应该不会管制得严苛死板,也不会大刀阔斧,而是会体现出过程的试错纠错性、调适性、低干扰性,在保证总体税制稳定而持续的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税改在循序渐进中逐步优化,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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