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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依据

时间:2013-12-06 10:30 来源:中国南方律师经纪人作者:方世贵
一、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任何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一、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任何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对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三、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中国南方律师经纪人 方世贵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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