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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潍城支行荒唐的债权转让 致近亿财产被执行(图)

时间:2015-01-14 10:33 来源:中国网-法治作者:李嘉龙
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网-法治频道 讯: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潍坊潍城支行(以下简称:潍坊支行)与潍坊市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公司)的一起银行借款诉讼案,在山东省各级法院荒唐上演。

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网-法治频道 讯: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潍坊潍城支行(以下简称:潍坊支行)与潍坊市昊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公司)的一起银行借款诉讼案,在山东省各级法院荒唐上演。一桩正常的借贷关系,一份合法的判决,一个合法纳税的房地产企业和一群弱势群体的购房者因一起“荒唐”的债权转让,在山东省潍坊市引起不小的风波。

事件的起因

2009年10月16日、2011年7月1日昊海公司分两次向潍坊支行借款2500万元和710万元,计:321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还款日为2012年3月29日,实际结清日为2012年6月29日,还款方式系正常收回。截止2012年6月22日,尚欠潍坊支行利息共计421796.87元。到结清日期6月29日,昊海公司归还本金及利息8244633.45元,还下欠潍城支行23855366.55元。

因余款没按期归还,潍城支行于2012年3月31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起诉昊海公司归还借款,同时将昊海公司近亿元的项目资产给以查封。潍坊中院并于2012年10月20日下达(2012)潍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图:

图为:(2012)潍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结果

根据(2012)潍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潍城支行于2012年12月 7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昊海公司接到判决后积极筹备资金归还欠款及罚息。由于房地产市场原因加上资金数额较大,昊海公司于2013年3月份才筹到资金,但到潍城支行归还欠款时却被告知该债权已经转让给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了,银行拒绝接收还款。

“荒唐”的债权转让 隐瞒了事情真相

潍城支行拒绝接受还款时,昊海公司便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汇报并反馈了该情况。

更为蹊跷的是,在昊海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潍城支行于2012年6月29日把债权转让给了大昌公司。如下图:

 

图为:债权转让协议首页及尾页合成图

债权转让的时间是潍城支行起诉昊海公司归还欠款的诉讼期间,(2012)潍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是2012年10月20日下达的。潍城支行在诉讼期间转让债权,既没告知昊海公司也没向法院说明债权转让情况。

潍城支行向昊海公司及潍坊中院隐瞒了债权转让真相。同时也和国家的法律“开了个荒唐玩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债权债务转让须告知第三方或第三方同意后才可转让。如果债权转让了,(2012)潍商初字第59号民事案件潍城支行就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要么撤诉或变更当事人。

“荒唐”的债权转让 是导致不能公正执行的核心问题

潍城支行得知事情蹊跷后,于2013年5月23日依书面材料形式给昊海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如下图:

 

图为:潍城支行于2013年5月23日送给昊海公司通知

潍城支行于2012年6月29日早已把债权转让给大昌公司,为何在时隔将近一年的时间才通知昊海公司及担保人债权转让呢?令人匪夷!

大昌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向潍坊中院执行庭申请变更强制执行的申请人。该事件,导致一系列的再审、裁定。至今昊海公司还在维权当中。

变更申请执行人 导致该案多次申诉及再审

一个简单的债务纠纷案因“荒唐”的债权转让导致变更申请执行人,让本案推向了高潮!也是浪费审判资源的根本。

当潍城支行申请变更强制执行人为大昌公司后,昊海公司依诉讼期间债权转让及隐瞒真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导致该案发回及再审。

大昌公司私自发表公告 引起弱势群体购房者的恐慌

在潍坊中院没有下达裁定确权前,大昌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在《潍坊晚报》上发了一则公告,公告内容如下图:

 

图为:2013年11月13日在《潍坊晚报》发的公告

“荒唐”的债权转让,导致一个本不具备发公告主体的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后,昊海公司便接二连三的遭到客户的骚扰和恐吓。

强制执行拍卖抵押财产 参与竞拍的黑幕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复议和申诉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潍城支行又不愿意接受还款,导致案件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潍坊中院已完成对昊海公司被查封资产的拍卖程序,在拍卖过程中,造成两轮拍卖均无人前来竞拍的局面,流拍后大昌公司继续向潍坊中院申请降低昊海公司被查封资产的评估值,将逾亿资产低评为2000多万。

最终潍坊中院以流拍的形式将昊海公司价值近亿的资产以2000万元廉价裁定给了大昌公司。

“荒唐”的债权转让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是谁在挑战法律的极限?或是有人故意操纵?还是一个不可告人的利益链和阴谋在背后驱使?

本文来源:http://henan.youth.cn/ywtx/gdxw/201501/t20150106_6388488.htm


中国网-法治频道http://legal.china.com.cn/2015-01/06/content_34490212.ht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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