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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防范对策

时间:2014-12-12 13:57 来源:中国经济传媒网作者:李忠
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经济传媒网 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为主导逐渐转变为以市场经济为主导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
   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经济传媒网 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原来的计划经济为主导逐渐转变为以市场经济为主导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市场机制不健全,拜金主义和 “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影响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等原因,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不断蔓延,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直接危害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社会公害。面对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行为,单单依靠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制裁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下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需要,对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刑事打击。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文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较为系统地对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领域、人员以及罪名给予了明确的司法指导。本文仅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予以剖析。

    一、商业贿赂的特征 

    1、从主体上看,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物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受贿主体则是与行贿方相关连的不特定人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拥有一定权力的个人。

    2、从商业贿赂行为侵犯的客体看,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商业贿赂使一些企业的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等有机会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从而使一批人员由此走向腐化并堕入犯罪。同时,商业贿赂又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3、从主观方面上看,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出自故意。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虽然痛恨商业贿赂,但是自己办事时,为了快捷或者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就千方百计采取各种合法不合理或者违法的方法。

    4、从商业贿赂行为客观方面看,主要是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其他利益等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本人认为,凡是以贿赂促成商品交换,无论贿赂的具体形式是什么都应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直接用财物进行贿赂。经营者为了达到目的,直接采用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金器、古董等财物进行贿赂。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打击商业贿赂力度不断加强,受贿者从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对这种赤裸裸的犯罪行为有所收敛,转而采取其他更加隐讳的形式。

    2、回扣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回扣就是指在商品销售中,卖方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3、借“折扣、佣金、附赠”之名进行贿赂。折扣、佣金、附赠是商业活动中的促销形式,是法律允许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故意把折扣、佣金、附赠与回扣混淆,披着折扣、佣金、附赠等形式的外衣,堂而皇之干着回扣的勾当。

    4、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提供性服务、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迁移户口、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这些已经成为商业贿赂不容忽视的现象存在,应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立法者的重视,及时制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三、当前查办商业贿赂犯罪遇到的难点

    1 、犯罪成本低,犯罪率逐年上升,但线索发现难。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商业贿赂犯罪举报线索较少,而且线索质量不高,主要原因有: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他们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通常不会留下较明显的痕迹,一般只有当事人之间发生“内讧”,才能发现案件线索;一些犯罪分子身居要职,手握单位大权,职工畏其权势怕影响自己今后的事业发展,所以敢怒不敢言。

    2 、侦查难度大。主要表现为取证难、讯问难、干扰多、阻力大。 

   (1)取证难。贿赂都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双方守口如瓶,案件供证“一对一”情况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在事前就订立攻守同盟。

   (2)讯问难。在办案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较其他犯罪突破口供更难。具体表现在:第一,由于案件特殊性,案发后双方守口如瓶,证据单一,基本上是“一对一”。有的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讯问工作。第二,商业贿赂案件受贿方绝大多数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的人员,对法律政策较为熟悉,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反侦查能力。

   (3)干扰多,阻力大。商业贿赂蔓延日久,涉及面很广,遇到的干扰多,查处的阻力大。由于我国很多公司、企业是通过家族式小作坊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人员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诸如“七大姑、八大姨”亲情、友情关系,一旦案发,有人干扰办案,有人设置障碍。 

    3、界限不清、立法有局限。商业贿赂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形式非常复杂,作案手段花样繁多,一些案件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次的集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于一体的《反商业贿赂法》。

    4、商业贿赂大多存在于灰色地带。打击商业贿赂过程中,一些常规的贿赂行为非常容易被查处,其难点在于一些难以直接取证或者难以界定的商业贿赂,也可以称之为灰色地带。这些灰色地带有: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中,比如,很多交易双方原本就是亲戚或者朋友,在没有商业往来之前就有礼尚往来,这在中国这样的人情社会十分普遍。

    5、打击合力不强。商业贿赂的触角在经济领域中无处不在,其行为过程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罪名,而商业贿赂情报、信息网没有建立,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无法共享商业贿赂涉案信息。

    四、打击防范商业贿赂的对策

    1、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和个人的主观因素密切相关,可以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达到抑制和减少贿赂犯罪。

    2、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立法。近年来,国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但是仍有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因此修改完善滞后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弥补在执法环境上存在的缺陷,用法律武器维护公平竞争。消除无章可循造成的主观随意性,将会对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产生重要的作用。

    3、实行“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当今社会,公众对待商业贿赂的态度较为消极,商业贿赂已经被市场参与者默认为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作为市场参与者之间有效的"润滑剂"。除了损害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外,绝大多数的人不愿意对所发现的商业贿赂线索进行举报,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种不良的市场"文化",商业贿赂已经成为市场潜规则的心理表现。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我们要抑制和减少商业贿赂,必须坚决贯彻零容忍政策,体现社会对于这种行为绝不妥协的态度。实行零容忍政策,就是要求社会各部门抓大而不放小,不因恶小而不惩,这样才能树立国家法律的威信,才能让人们对于反商业贿赂充满信心。

                          (作者系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政委 ) (责任编辑: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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