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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老师与女生谈恋爱汇款5万 分手后要求还款

时间:2014-04-21 09:39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作者:王晨辉
42岁的男老师与90后女学生谈起了恋爱,并且前后给该女学生汇款5万余元。

中国传媒联盟 据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讯:

 42岁的男老师与90后女学生谈起了恋爱,并且前后给该女学生汇款5万余元。

  恋情被男老师的妻子戳穿后,夫妻俩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学生如数归还汇款。

  日前,宁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师生恋维持5年 男老师汇款5万给女生

  5年前,秦某(化名)是宁波一名高中老师,当年42岁,与自己教的一个班上的90后女学生婷婷(化名),谈起了恋爱。

  这段师生恋爱关系,维持了5年之久。

  2009年时,婷婷高中毕业,留在宁波读成人本科。秦某则因工作调动,去了嘉兴,继续执教。

  不过,他们经常电话联系,开始了一段异地恋情。

  师生校园恋,从此变成异地恋。

  婷婷还在读书,没有收入,从2011年开始,秦某就开始给婷婷汇钱。

  秦某往女学生的账户汇款,前前后后共计5万余元。

  当然,这些,也是瞒着老婆的。

  老婆发现恋情 老师归家并起诉要求还钱

  直到去年年初,秦某的老婆终于发现了两人的恋情。

  怕老婆把事情闹大,秦某很快和婷婷分手,回归家庭。

  分手就分手吧,只要老婆能原谅,这事也就过去了,然而,这个秦某和妻子盘算后却觉得,给了婷婷这么多钱,应该要回来。

  于是,同年3月,秦某向宁海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婷婷“归还借款”5万余元。

  宁海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中的25000元为借款,判决归还,其他款项存在赠与可能,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诉。

  结果,案子被宁波中院驳回,但秦某和妻子仍心有不甘。

  同年8月,夫妻俩改变策略,由妻子出面,将秦某及婷婷告到嘉兴南湖区法院,要求确认剩下的2万余元为“无效赠与”。

  嘉兴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剩余款项为赠与,驳回了秦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本以为事情到此应该落幕了,岂料,这对夫妻是铁了心要追回剩下的2万余元。

  其中2万算不算赠与 老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月,秦某再一次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婷婷之间的2万余元的赠与关系。

  庭审过程中,秦某称:“婷婷知道钱是我们夫妻俩的,还总是以各种借口问我讨要,明显是在骗我的钱。而且她总是以‘曝光我们的关系’要挟我。”

  婷婷则反驳道:“这些钱明明是你为了讨我开心,自己主动给我的,我有聊天记录可以作证。”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某和婷婷本是师生,后建立恋爱关系。

  在恋爱期间,秦某先后分27次,共汇款28000余元给婷婷,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且履行完毕。

  现秦某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并无法定事由,故对秦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介绍,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与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专章,进行了规定。

  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秦某已将钱实际赠送给了婷婷,故其不得随意撤销。

  当然,合同法亦规定了法定撤销的几种情况,具体规定见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秦某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且赠与人的撤销权有时效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责任编辑: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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