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媒联动☆传媒联盟 2014-04-16 重要通知与声明  2020年精选20个创业好项目——期待与您早日联手合作共赢  仅需5.8万元就可通过CCTV点睛播出1个月和通过GJTV等百家媒体联合常年展播  评选与出版《当代百名书画艺术名家抗疫作品展》的活动通知 五秒电视广告只需五十元☆本项目正在诚征各地代理 点此查看加盟合作☆本站人才招聘公告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商丘睢县法院判决书现"穿越门" 事情未出便被判决

时间:2014-02-17 15:23 来源:中国网商丘作者:曹中原 刘林森
细心的被告发现,判决书上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而判决书中寻衅滋事事件发生于2013年5月,这也意味这该判决书早于案件发生。

中国传媒联盟 据 中国网商丘2月17日电(记者 曹中原 刘林森)法院判决书本应该是严谨、简洁和规范,但近日,商丘睢县法院的一纸判决却闹出了大笑话,不仅判决内容混乱,而且判决书上的判决时间竟早于案件审理时间。睢县法院的“穿越”判决,一时间让被告们哭笑不得,不知所措。

2013年5月9日,睢县城郊乡黄堤口村村民禄红梅被睢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拘。随后,尚凤兰、张继英两名被告人也被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刑拘。

2014年1月,禄红梅、尚凤兰、张继英陆续收到河南商丘睢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她们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管制一年。

细心的被告发现,判决书上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而判决书中寻衅滋事事件发生于2013年5月,这也意味这该判决书早于案件发生。

不仅如此,被告人还发现这份判决书内容“漏洞百出、矛盾重重”。这份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标注为(2014)睢刑初字第82号。判决书第一页显示:三名被告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已于2013年5月份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而判决书第二页则称,公安局关认定事实为2013年9月26日。同一事实,认定的时间明显不符。

(一个判决,竟然出现两处“穿越”!)

“整个事件发生的日期在睢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之后,这样一算,管制一年早就超过了呀!” 禄红梅无奈的称。

对于此事,中国网河南频道记者多次联系睢县法院,均未获回应。

来源:中国网-河南频道http://henan.china.com.cn/news/henan/201402/171043M5MU.html

(责任编辑:梦晶)
顶一下
(1)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影视联盟  纸媒联盟  网络联盟   律师联盟  人员查询  加盟合作  最新最热

特别申明

部分内容源于网络 目的在于传播 如有侵权速联秒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