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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要处理好的关系

时间:2014-04-03 12:23 来源:咸阳法学会作者:张攀峰
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主体能力提出了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中国传媒联盟 据 咸阳法学会 讯:

   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主体能力提出了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各级政府在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方面,要从正确处理法治思维与大局思维、道德思维、应急思维的关系破局,全面提升法治能力。

  现阶段,我国最大的“大局”就是全面推进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体到我们陕西,就是实现“三个陕西”。小康社会目标中涵盖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也就是说,法治思维与大局思维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在规范对象、规范内容及发展进度上有时存在差异和冲突,坚守依法办事、“大义灭亲”,还是“以情代法”、“网开一面”?让部分领导干部困惑。同时,人治与德治理念存在耦合关系,实践中,这种关系易被放大,以至于不合理的道德至上思维会直接导致法治思维优先位次的被“冷落”。作为秩序守护者和法律执行者,领导干部应当全面把握法律和道德在调控社会关系中相互支持补充的一面,一方面力戒因为考虑法治的代价而丧失法治信心,杜绝“以情代法”;另一方面要善于倾听社会主流呼声,因为“法本有情”。当法律适用与情理道德发生冲突时,不随意抛弃和突破法律。

  当前,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中,部分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显得薄弱,其主要特征为:随着突发事件的日益常态化,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法治的伤害日益显现;处置突发事件中大规模、集中行使行政权力,造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短期激烈对抗;突发事件的社会关注程度高,公权力非法和不当行使后果十分严重。从心理学角度讲,越是突出的越是容易被记住。所以,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对行政权力的使用更应依法、规范,避免造成更强的“杀伤力”。领导干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关键是要遵循基本的法律原则:权力法定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效率原则、比例原则、公开原则。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法治思维方式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应首先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言,即使它被认为在政治上是有利的、在经济上是有收益的、在道德上是善的,但如果它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就必须将其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可以说,法治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

  (作者单位:咸阳市委党校 张攀峰)

(责任编辑: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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